劉智介紹,1996年,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在《加強食品計劃指南》中將 “食品”定義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或食用的不會使消費者健康受到損害的一種擔保”。
劉智介紹,1996年,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在《加強食品計劃指南》中將 “食品”定義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或食用的不會使消費者健康受到損害的一種擔!。
所謂“擔保”,是經濟行為中的一種承諾,由于“擔!蓖ǔS傻谌教峁,因此,它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硬約束。由于食品具有“信用品”的消費特征,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親身食用后無法了解關于食品的所有信息,如農藥獸藥殘留指標、重金屬含量指標,或者是否使用工業(yè)明膠等,因此,WHO強調“食品”,其實也是食品用途不會傷害消費者健康的一種“擔!。
為了避免信息不對稱有可能導致的市場混亂,以及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害,WHO所說的“食品”,實踐中主要以食品責任保險提供的信用為主要形式。1996年,發(fā)布《質量振興綱
要》,明確提出:“推行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實行新型的質量和監(jiān)督機制”。
為了盡快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符合食品利益機理及規(guī)律的、新型的我國食品監(jiān)督機制,劉智提出八方面建議,其中首先應抓住食品的責任人——企業(yè),使食品生產企業(yè)真正承擔起社會責任,對違法違規(guī)生產、危害消費者健康的企業(yè)加大處罰力度。
“重癥必用猛藥”。劉智說,經驗表明,相關法律如果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范圍狹隘,制裁措施不夠嚴厲,沒有徹底剝奪犯罪分子犯罪的條件和能力,就不能發(fā)揮法律應有的威懾力和阻止力。因此,應抓緊制定我國《產品責任法》,執(zhí)行嚴格責任原則。建立懲罰性巨額侵權賠償制度,完善法律責任嚴格追究體系,使違法失信以及造假摻毒者面臨天價賠償、傾家蕩產的威脅,才能使生產、銷售不食品的廠商望而卻步,不敢以身試法,也才能使食品企業(yè)及經營者牢牢樹立“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的食品意識。
劉智同時建議,政府建立食品信用體系,通過國家意志強制賦予體系相應的法律地位,明示其權威性。健全食品信用信息獲取機制、管理機制、使用機制、發(fā)布機制,發(fā)揮機制的功能作用,使食品生產、銷售者對社會承擔的食品責任真正轉化為自覺意識和行為。